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考慮全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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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直播技術已應用在立法院的議事轉播,大幅拉近了人民與國之間的距離。有許多倡議者認為,司法審理的公開化,是我國法院組織法第86條明訂的原則,應該進一步推動「法庭直播」,落實公開審理的精神。

讓人民都能夠透過網路或是其他工具,就近觀看法庭審理的過程,不僅能關心、監督司法審判,也能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認識。

你贊同這樣子的作法嗎?我們很想知道你的想法,歡迎一起來討論!

linshihfu 2016-11-08 09:23:11

法庭審理網路直播,固然有助於司法審理程序公開透明,但也可能衍生一些風險。 例如:詐欺集團、販毒集團甚至槍砲集團躲在幕後的主嫌、老大,可以透過網路直播,更加便利地全程掌控被起訴的同夥、小弟,是否在法院審理中供出主嫌、出賣老大。 又例如:被告或證人的供述內容,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隱私時,可能會使無辜第三人的隱私外洩,造成困擾。 再例如:一個案件可能有好幾個被告及證人,有些被告或證人如期到場,有些故意不到場。未到場的被告或證人,將可以透過網路直播得知其他被告或證人的供述內容,會更容易進行串證。 還有,法庭審理的網路直播內容,極有可能遭到有心人士側錄,而遭不當利用,例如:故意擷取片段內容放在網路上引發議論,來對法官施壓影響審理。 因此,開庭審理網路直播立意雖佳,但確有極大的風險存在,必須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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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駿先 2016-11-25 02:55:11

1.針對第1例,反過來說,想供出主嫌者也能事先書面切結真意,而在直播中演戲,俾鬆懈主嫌心房,不曉得是否可行? 2.針對第2例,涉及隱私部分,如果遮蔽個資或以代號溝通,也許在某些情況能解決,然,如您所述,應審慎評估。 3.同1,我想到囚徒困境,如果我要和對方串證,還真擔心對方是否在演戲。 4.有關擔心遭側錄不當利用,如能增加民眾資訊取得、求證的便利性也許是個辦法,可惜,不少民眾習慣被餵養了。

Jack Kuo 2016-11-27 14:28:08

法院認定事實本來就應該盡量排除證人證詞,以現在的科技證人要串證有那麼難嗎?

Jack Kuo 2016-11-27 14:23:14

而且懸賞鼓勵人民檢舉法官顛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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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Kuo 2016-11-29 10:09:20

士林地院有一位被網友封為x蟲法官的人,直接將對造書狀的內容打到兩造不爭事實裡面,我提出抗議(因為中間遺漏很多重點,我要求補上)法官說你不能這樣否則我要拚你敗訴 接下來我用行政程序法跟憲法攻防,那個法官又說:這裡是民事法院所以不要跟我講行政程序法跟憲法,因為那個不歸我管。 結果判決書下來,判決理由用的就是行政程序法128條;也就是說法官在言詞辯論時不許當事人以行政程序法建行攻防或答辯。但另一方面又在判決理由中以行政程序法突襲當事人。 同一個法官,在另一個案子要求兩造和解。原告不同意和解,法官就恐嚇原告:如果你不和解我就判你敗訴。 結果在未經原告同意之下,就叫書記官開始打和解筆錄

遇過

Jack Kuo 2016-11-29 10:21:09

在高等法院時我否認私文書的真正,並要求被上訴人拿出調查報告正本。 結果下一次開庭時被上訴人拿不出調查報告正本,只拿出一份影本。 我看了一下發現該影本完全看不到殘留在正本上的裝訂痕跡(例如影印時的摺痕及第一頁跟最後一頁的訂書針痕跡),所以我還是否認那個影本為真正。法官就說調查報告的真正跟裝訂痕跡有甚麼關係?只要最後一頁的簽名是真正,那這份調查報告就有形式上真正。 我就說 那我只承認這私文書形式上真正但否認其內容真正,結果判決書下來,理面卻直接寫『上訴人已於庭中承認該調查報告為真正』 還有一位女法官 開庭時一直在跟審判長講話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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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Kuo 2016-12-03 01:07:17

就算法官不敢直播開庭實況 至少也要有一個平台讓當事人把證據po上網以便跟判決書對照 否則就如同一堆瞎子 硬把大象說成蛇或樹 還自以為明察秋毫 這樣子執政者跟那群瞎子 會絕x絕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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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 2016-12-09 23:44:03

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本來就應該開放法庭直播,現在拜網路發達之賜,許多受害人皆將事件公開在網路上,而且如果陳述不實也會被告妨礙名譽。 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的事,既然當事人都敢公開,秉持中立立場高喊司法獨立的法院卻為何會有反對的聲音呢?

遇過

郭廣洋 2016-12-14 03:16:40

絕對的公開是防貪的必要手段,直播更是公民參審的方式。昔冤案亦應直播重審,並法辦貪官,司法才有徹改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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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筆記專頁 2016-12-15 04:10:37

法庭直播,拿張飛打岳飛? 一、德國憲法法院2001年的「法庭電視錄影案」判決,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證人在錄影或直播的壓力之下, 會因為案件以外的考量,而無法為完全之證述。 (白話:原本要講的,在攝影機前面就不敢講了。) 而讓證人緊張或感受到壓力,絕對是公正審理過程中最不需要,也最應優先排除的項目。 二、小編隨手孤狗,至少就找到這些參考資料: 司法院,德國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1),法庭電視錄影案,2004年 韓義興,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政大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http://140.119.115.26/handle/140.119/33248 林鈺雄教授,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投書2009年 https://www.ptt.cc/…/Lawyer/DC81/DCE/M.1248543225.A.BBF.html 司法院回應立委關於建置影音平台提案之回函2011年 http://lci.ly.gov.tw/…/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282.pdf 三、摘錄比較法如下 (一)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 1987 年之「法庭內攝影規定」:「審判長認為適當時,得許可法庭內之攝影採訪;但開放時間僅限於法官全體就座後、宣布開庭前之 2 分鐘以內,且刑事案件不得有被告在庭,並不許使用燈光及錄音器材」,只能轉播開庭前畫面,不允許轉播法庭審理過程。 (二)美國 聯邦法院一律禁止媒體轉播。 部分州法院試辦媒體轉播法庭審判活動,但均明定相關實施條件。有的州規定,須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如科羅拉多州、路易西安那州、內華達州、德州、華盛頓州、田納西州等),有的州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可以隨時要求停止轉播,陪審員或證人等人亦得不同意媒體對於自己部分進行轉播;有的州規定須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如喬治亞州、維吉尼亞州);有的州規定須經證人、當事人及陪審員之同意(如阿拉巴馬州、阿拉斯加州);有的州規定,須經法官同意(如亞利桑納州、威斯康辛州、佛羅里達州);有的州 規定,須經法官及被告之同意(如加州、奧克拉馬州)。 (三)英國 英格蘭、威爾斯之法院,均不許電視媒體對於法庭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影,且拍攝法庭活動屬於犯罪行為。 (四)加拿大 加拿大全面禁止法庭內攝影,甚至不容許攜帶媒體記者攝影器材進入法院。 (五)法國 訴訟程序進行中,不得拍攝法庭內活動。但經當事人及檢察官同意時,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得經法院院長許可後進行拍攝。 (六)德國 不許基於公開目的,對於法庭開庭活動進行拍攝或電視錄影。 四、關鍵問題是拿外國「法律審」的准許直播,來要求我國「事實審」應開放直播,忽視法律審與事實審完全迥異之性質,豈非指鹿為馬、拿張飛打岳飛?(至於中國,非國際上法制先進國家,參照價值有限) (若是要求法律審直播,舉雙手贊成) 五、此外, 現行審檢辯均有各自的錄音錄影、自律監督機制,有爭議時監督單位自然會調影片出來勘驗, 是否還有必要單純為了搞新聞, 為了剪輯幾秒鐘的新聞畫面反覆強力放送,而強制全國法庭直播? 如此的法庭直播,或許滿足嗜血的新聞需求,但有何「促進民眾參與」、「提昇司法公信」的正當性可言? (新聞絕對不會播90%以上的正常開庭畫面,只會選少數爭議影片放送,且素人很少會主動上網觀看法庭錄影,無助於了解司法、提昇公信) 這就像為了檢查柯市長的政績,而24小時直播市長的所有公務活動發言,這種耗費大量資源、效果又極有限的方法,真的是人民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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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 2016-12-15 05:31:52

法制先進國家的司法信任度是多少?像台灣的15.4%嗎? 日、美、英、加、法、德皆屬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國家,若無法庭直播,那就陪審制即可。

s

steven 2017-01-21 14:44:25

其實人民要求直播原因為不信任法官,所有制度皆須有好的設計與配套, 重點為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與監督法官.陪審團制國外已行之多年, 我認為它比直播重要.法官的素質與品德操守亦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如何讓法官有辦好案的壓力,例如退場機制, 判錯要負民刑事責任.其實現在所有行業都有 退場機制, 疏失要負民刑事責任的究責改進機制,更何況掌生殺大權的法官.

林睿駿 2016-12-30 14:51:00

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案審判庭法官是三個男的法官,但判決書卻出現一位女法官,少了一個男法官,因此,應給予當事人錄影光碟聲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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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 2016-12-31 09:57:28

網路直播比較適合公共議題,司法的公開化應該側重審理過程之公開,因此優先考慮使用文字方式直播其審判過程,可以避免侵犯隱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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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2017-01-07 16:16:35

除了有關隱私及性侵害等會對被害人有傷害之案件外應全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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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妤 2017-01-23 09:09:38

法院的審理過程雖然可以對於高高在上、握有較高權力的檢察官、法官進行有效監督與提升全民參與度,但並非每一類型的案件皆適用。例如性侵害案件、家暴案件及兒少保護案件等,這其實已侵犯人權,甚至會造成當事人身心二次傷害;而對於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案件是否適合法庭直播、公開審理,可能亦待商榷。 證人是否能在直播、公開審理的龐大壓力下如實回答?若證人與檢調單位合作,是否在法庭公開的情況下恐陷入危機或是影響案件發展?而法院、書記官等執法人員,雖可受到全民監控,但其生命安全是否亦提高風險憂慮?如此一來,公開審判的效益恐受到影響,亦非我們所預期的結局,需再深思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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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 2017-01-26 14:14:57

其實法院透明化在國外審理案件時也常見 如同美國紐澤西審理的這起爆炸案嫌犯 由於嫌犯受傷所以在醫院參與審理過程 這段影片不僅顯示法院公開的透明化 也直接表達法院公平審理的原則 以下為網址 https://youtu.be/9dN8GYpkhV8?list=PLgHv1IduxRwjLVHw7RSSEk0aAqD51rU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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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 YunWei 2017-02-12 07:50:43

在一些大眾公共議題上,支持直播 例如: 官員貪汙案、財團糾紛等這種大型公共議題,這些案件並不會有甚麼,不直播敢講直撥不敢講的問題。這樣就可以讓大家監督法官、檢察官是否有任何利益的唆使下,講出跟社會脫節的判決或者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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